我国现行的仲裁保全措施制度存在着未赋予仲裁庭发布保全措施的权力及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明确规范、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直接向人民法院寻求保全措施救济权等缺陷,其弥补的最好方法应是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予以重构,以便于使用者适用。在仲裁庭发布的保全措施类型方面应以非单边为限,并对证据保全以外的保全措施要以紧急性等为条件。我国还应当建构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规范,并完善人民法院本身为该种措施发布主体的规则。
论我国仲裁保全措施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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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圣翠. 论我国仲裁保全措施制度的重构[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6, 18(2): 1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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