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5 年 第 17 卷第 02 期,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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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增加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和仲裁庭的权限,试图与最新的国际仲裁规则保持一致,但过于“国际化”的规则却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立法难以衔接。看似创新性的开放仲裁员名册制虽然有利于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但可能会延长仲裁期限、降低仲裁效率。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紧急仲裁庭、合并仲裁制等看起来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但因未能得到立法的支撑而可能在实践运行中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可能降低仲裁效率、牺牲程序公正价值。仲裁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不明,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国际经验的吸纳不应当是简单的条款移植,而应保证引进的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通过附则的形式,对该规则进行补充说明和修订。
[1]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条款的修订[J].时代法学,2009,(3).
[2]房沫.仲裁庭组成前的临时救济措施——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3,(6).
[3]林一飞.论仲裁与第三人[J].法学评论,2000,(1).
[4]冯举.合并仲裁问题研究[J].北京仲裁,2006,(1).
[2]房沫.仲裁庭组成前的临时救济措施——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3,(6).
[3]林一飞.论仲裁与第三人[J].法学评论,2000,(1).
[4]冯举.合并仲裁问题研究[J].北京仲裁,2006,(1).
引用本文
袁发强.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5, 17(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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