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查明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特有的制度,是我国建设“一带一路”进程中准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也是正确适用外国法的前提条件。这一制度的设置与司法实践对于我国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合法合理解决、我国司法审判公信力的全面提升以及国际民商事交往良好环境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目前,我国有关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分散化和碎片化的倾向,查明责任不够清晰、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等,难以适应现实情况的发展需求。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大背景下,我国应理所当然地对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进行适当的整合和协调,进一步细化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对于当事人和民间专业机构查明的外国法是否准确有赖于法官适用时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必对其真实性或合法性承担责任,积极拓展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增列专门针对外国法查明的规范,适时增加更多的查明中心,在立法上肯定查明途径无需穷尽、明确查明期限并对于无法查明外国法做出灵活的处理等,从多个方面采取改进措施以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一带一路”战略下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的法律思考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宋锡祥, 朱柏燃. “一带一路”战略下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的法律思考[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 19(4): 9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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