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之困境抑或信托业之困境——论我国《信托法》下的资产管理市场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年 第 09 卷第 02 期, 页码:36 - 43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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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信托法》只能规范以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为主体的信托关系,却无法涉及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的信托关系,是目前资产管理市场上的不正常现象,并带来了市场竞争规则不一状况和要求修订规则的呼声。本文基于信托法理分析了多家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认为均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特征并应受到我国《信托法》的规范。《信托法》宜尽快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着手而不是仅仅从主体着手来进行完善,以便使各个金融机构在混业趋势下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监管机构亦能抓住风险源头,在保证市场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信托法》对资产管理市场开放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①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梅特兰所言,参见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②See Andrew lwobi:Essential Tusts(Third edition),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影印版,第1页。
③See Simon Gardrer,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rusts,P,8,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⑤《元照英美法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0页。
⑥王连洲、何宝玉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⑦潘秀菊著:《信托法之实用权益》,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85年版,第11页。
⑧参见贾希凌:《运用商业信托完善我国金融理财制度的若干思考》,载《中国商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2~233页。
⑨参见何宝玉著:《信托法原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10参见何宝玉著:《信托法原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11参见陶玲:《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现状、问题及法律规范》,载《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总第69期,第1页。
12参见秦春华:《我国信托业有无存在的必要?!》,载《金融时报》2006年9月11日。
13信托法律网http://www.trustlaws.net/report/List.asp?SelectId=3009&ClassID=159。
14参见李勇:《以信托业法调整理财市场》,载《金融时报》2006年7月3日。
15濑濑敦子:《日本信托业法的修改动向》,第二届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发言稿,2006年9月9日。
②See Andrew lwobi:Essential Tusts(Third edition),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影印版,第1页。
③See Simon Gardrer,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rusts,P,8,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⑤《元照英美法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0页。
⑥王连洲、何宝玉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⑦潘秀菊著:《信托法之实用权益》,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85年版,第11页。
⑧参见贾希凌:《运用商业信托完善我国金融理财制度的若干思考》,载《中国商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2~233页。
⑨参见何宝玉著:《信托法原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10参见何宝玉著:《信托法原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11参见陶玲:《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现状、问题及法律规范》,载《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总第69期,第1页。
12参见秦春华:《我国信托业有无存在的必要?!》,载《金融时报》2006年9月11日。
13信托法律网http://www.trustlaws.net/report/List.asp?SelectId=3009&ClassID=159。
14参见李勇:《以信托业法调整理财市场》,载《金融时报》2006年7月3日。
15濑濑敦子:《日本信托业法的修改动向》,第二届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发言稿,2006年9月9日。
引用本文
潘耀明, 康锐. 信托之困境抑或信托业之困境——论我国《信托法》下的资产管理市场[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9(2): 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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