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经济实体原则作为反垄断法重要理论,正确适用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反垄断法威慑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缺少系统性研究。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主要适用范围,即域外效力、垄断行为认定、垄断责任归属来看,该原则存在标准不一、理论混淆、归责不清、规定与实践错位等问题,而且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领域,对于比重不断上升的私人诉讼缺乏关注。应从中国反垄断法出发,结合域外法律实践,重构“经营者”概念——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经济实体,以“控制”+“市场行为”作为单一经济实体认定要件,建构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不同程序的责任归属路径,包括责任主体、责任金额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反垄断法律实践提供清晰指引,提升反垄断效能。
我国反垄断领域单一经济实体原则适用研究:法律实践和规则构造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任超, 吴佳. 我国反垄断领域单一经济实体原则适用研究:法律实践和规则构造[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5, 27(2): 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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