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由“生产者社会”向“消费者社会”转型。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对传统经济的生产组织结构和日常交易模式产生了颠覆性影响。要素的配给、商品的生产及消费由过去的“单向科层式”转向“互动扁平化”转向,从中心化转向去中心化。消费者结构性弱势地位正在改善,其权义内涵正在更新,其行为及模式正在重构,其中以消费数据为核心的消费信用体系构成了人工智能场景下生产消费活动展开的基石。为此,须更新消费者保护理念,革新保护模式,重构保护理路,调整现行消费者保护的倾斜配置。从倾斜保护走向融合平衡保护,从单向保护转向多元协同保护和整体系统保护。推动以消费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消费者社会的科学化与法治化发展。
人工智能场景下消费者保护理路反思与重构
摘要
参考文献
8 应飞虎. 消费者评价制度研究[J]. 政法论丛,2018,(1). DOI:10.3969/j.issn.1002-6274.2018.01.008
9 李晟. 略论人工智能下的法律转型[J]. 法学评论,2018,(1). DOI:10.3969/j.issn.1674-3687.2018.01.001
10 马长山. 互联网时代的双向构建秩序[J]. 政法论坛,2018,(1). DOI:10.3969/j.issn.1000-0208.2018.01.008
引用本文
陈兵. 人工智能场景下消费者保护理路反思与重构[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9, 21(4): 14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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