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域外对竞争中性这一术语表达方式的影响,国内学界对竞争中性规制主体的认识整体上较为笼统模糊,与扭曲竞争的本土因素环境存在脱节。中国实施竞争中性的背景、动因和策略独具特色,学理意义上的“政府”在中国有多样化的具体存在方式和权力运行方式,各类公共权力和公共职能担当者、公共资源支配者的行为均有可能导致竞争中性偏离。重述和界定竞争中性及其规制的内涵,凸显党对竞争中性规制工作的领导,秉持多层级、复合性的规制关系主体构造观,是在中国深入开展竞争中性规制的逻辑起点和立法支点。新《反垄断法》的增补条款为构造上述主体关系提供了方向指引,但对竞争中性被规制主体的范围界定存在漏洞,应予以弥补。
论我国竞争中性规制的主体构造——兼论新《反垄断法》增补条款之完善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李俊峰, 张颖. 论我国竞争中性规制的主体构造——兼论新《反垄断法》增补条款之完善[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3, 25(3): 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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