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自贸区保险合同纠纷司法管辖权规则探析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 年 第 16 卷第 03 期, 页码:20 - 27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中国(上海)自贸区成立后,各类保险机构将陆续进入自贸区发展业务,在区内外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应服务。自贸区的特殊定位将导致各种保险纠纷呈现新特点。文章基于对涉自贸区保险合同纠纷类型的分析,探究可能产生的管辖权冲突,依据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基本原则,研究涉自贸区保险合同纠纷司法管辖权规则,以解决保险纠纷案件类型多样化与自贸区保险审判实践经验缺乏之间的矛盾,填补目前区内外保险活动司法管辖及判定的空白,凸显司法进步及自贸区立法与司法齐头并进的趋势。
[1]周永平,徐萌,陈茜:世博会保险合同司法管辖权的选择[J].上海保险,2008,(2).
[2]刘松山.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J].政治与法律,2014,(2).
[3]Kenneth S.Abraham,韩长印、韩永强、楚清等译:美国保险法原理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Brian Barnes.Against Insurance Recession[J].Yale Law Journal,2010,(11).
①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自贸区”、“上海自贸区”均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①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相应规定,该《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相当于法律,属于我国国内法范畴。
②此类合同涉及劳动法相关法律及理论,本文对此类合同不作司法管辖权冲突分析及判定。
①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第三条列举了包括“搞假保费、假利润、假存款、假赔案、假账单、公款私存”、“擅自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等七种违法违规行为。
②目前包括《负面清单》在内,各项制度给出的行业经营标准尚不明朗,自贸区建设仍处于制度的摸索期。
①截至2013年12月底,已有12000家企业注册于自贸区区内,这些企业大部分仍在区外经营或分支机构设在区外。关税边境的概念对金融服务类企业而言不及跨区货物贸易有效。
②本文对各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该规定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作了较为细致的列述。
①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2]刘松山.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J].政治与法律,2014,(2).
[3]Kenneth S.Abraham,韩长印、韩永强、楚清等译:美国保险法原理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Brian Barnes.Against Insurance Recession[J].Yale Law Journal,2010,(11).
①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自贸区”、“上海自贸区”均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①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相应规定,该《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相当于法律,属于我国国内法范畴。
②此类合同涉及劳动法相关法律及理论,本文对此类合同不作司法管辖权冲突分析及判定。
①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第三条列举了包括“搞假保费、假利润、假存款、假赔案、假账单、公款私存”、“擅自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等七种违法违规行为。
②目前包括《负面清单》在内,各项制度给出的行业经营标准尚不明朗,自贸区建设仍处于制度的摸索期。
①截至2013年12月底,已有12000家企业注册于自贸区区内,这些企业大部分仍在区外经营或分支机构设在区外。关税边境的概念对金融服务类企业而言不及跨区货物贸易有效。
②本文对各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该规定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作了较为细致的列述。
①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引用本文
冯张美. 涉自贸区保险合同纠纷司法管辖权规则探析[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 16(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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