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应是一个层次的所有权主体——论国家所有权在企业中的现实形态
财经研究 1988 年 第 14 卷第 04 期, 页码:30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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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宜由国家直接经营,应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实行各种经营责任制,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为全民所有制在现阶段表现为国家所有制,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对经营权的拥有、强化和发展,是否会导致必须承认企业特定意义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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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丁. 国有企业应是一个层次的所有权主体——论国家所有权在企业中的现实形态[J]. 财经研究, 1988, 14(4): 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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