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投资决策权的归属和具体实现
财经研究 1987 年 第 13 卷第 08 期, 页码:19 - 2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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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国家为主体的投资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即国家必须有归属于本身所有的资金,或通过有偿方式占用的资金。然而,国家本身是抽象的存在体。因此,国家投资决策权的现实存在,还有一个具体化的过程。究竟谁决策算是国家决策?是计划部门、产业部门还是银行部门?仅仅是中央一级,还是要包括地方一级?众多的部门、经济组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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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 论国家投资决策权的归属和具体实现[J]. 财经研究, 1987, 13(8):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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