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税种的选择
财经研究 1990 年 第 16 卷第 10 期, 页码:18 - 23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正> 一个国家出于征集财政收入的目的,总是要考虑一套合乎需要的税收体系,而税收体系的设计必然要考虑以何种税为主的问题。综观各国税收的历史和现状,可供选择的主要税种不外乎三种:1.对所得额课税;2.对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课税;3.对财产课税。这三种税分别称为收益税、流转税和财产税。由于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的课税并不占据税收的主导地位,因此争论的焦点就在于税收体系的设计究竟是以收益税为主,还是以流转税为主?
关键词
①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理查德.M.伯德:《关于发展中国家间接税的一些新观点》.载《税务》1989年第2期。
② 袁振宇:《关于全面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步构想》,载《中国:发展与改革》.1989年第8期。
② 袁振宇:《关于全面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步构想》,载《中国:发展与改革》.1989年第8期。
引用本文
杨君昌. 论主体税种的选择[J]. 财经研究, 1990, 16(10): 18–23.
导出参考文献,格式为:
上一篇:宏观金融监督初探
下一篇:论我国货币政策的基本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