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兼论研究经济法权利应突破三大理论障碍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 年 第 10 卷第 04 期, 页码:26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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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现代的大量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中总结出来的经济法,不同于过去个体小生产的自然经济及其附属存在的简单商品经济中已存在的私法、公法,经济法是个体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生产(合作生产),以及各自为了自己需要的商品交换转变为争夺利润的竞争性交换的产物。研究经济法权利,必须自我突破传统私权论,以及突破传统公权论和私法公法法域论的束缚,并从中看出经济法与人们不因合作而丧失其所创造的得益、不因竞争而丧失他们创造利益的实现,以及国家只能采取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方式与市场主体合作创造全社会的增量利益而得益等相关,因此,经济法权利是以劳动力权为其基本权利范畴的现代法。
①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页。
③[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7页。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页。
③[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7页。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0页。
引用本文
陈乃新. 论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兼论研究经济法权利应突破三大理论障碍[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 10(4): 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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