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交易所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1 年 第 03 卷第 06 期, 页码:43 - 5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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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对德国《交易所法》所规制的交易所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交易说明书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的进行介绍 ,接着指出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对有关交易所的规定在组织机构、法律监管、交易说明书的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最后 ,阐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法制体系在交易所的组织机构和交易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着若干应当改进之处
①卢仿杰:《证券法原理与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154页。
②其中第二个特征会引起疑问,因为在交易所中引进电子数据处理技术进行交易后就不必有固定的场所而代之以数据来传递信息了。这在其它国家已有先例。所以德国1994年的《德国交易所法》也肯定电子交易系统是交易所交易的组成部分。如今,德国交易所既可以全部采用电子交易系统,也可以部分采用该系统,两者都合法;不过受理有价证券业务时,交易所必须采用电子交易系统。
③郝东旭 魏淑君编著:《证券市场风险法律防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0页。
④德国《证券交易所法》第28条[交易所仲裁法庭]。
⑤德国《证券交易所法》第45条规定了不正确的交易所说明书的法律责任要件。
⑥金武卫:《对交易所的规定:单薄、模糊》,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
⑦周友苏:《证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84页。
⑧金武卫:《对交易所的规定:单薄、模糊》,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
⑨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
⑩周友苏:《证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96页。
德国证券交易所法第28条[交易所仲裁法庭]规定:双方当事人需经约定才可请交易所仲裁法庭裁定,只有双方都是可以按照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期货交易的人员,或者在有纠纷的案件发生后需要仲裁法庭进行裁定时,这种约定才有拘束力。
何杰:《证券交易所制度论》,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页。
汤劲松:《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史及其走向》,载《证券市场导报》1995年第7期。
周友苏:《证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82。
[1]Assmann/Schuetze,HandbuchdesKapitalanlagerechts(投资法手册),2Auflage,1997,VerlagC .H .Beck.
[2]Kuempel,Bank-nudKapitalmarktrecht(银行法和资本市场法),1995,VerlagDr.OttoSchmidt,Koeln.
[3]Claussen,Bank-undBoersenrecht(银行法和交易所法),1996,C .H .Beck.
[4]UweSchlueter,Wertpapierhandelsrecht(有价证券交易法),C .H .Beck’scheVerlagsbuchhandlungMuenchen,2000
[5]卢仿杰证券法原理和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6]周友苏证券法通论[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7]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8]金武卫对交易所的规定:单薄、模糊[J]中国律师,1999,(4)
②其中第二个特征会引起疑问,因为在交易所中引进电子数据处理技术进行交易后就不必有固定的场所而代之以数据来传递信息了。这在其它国家已有先例。所以德国1994年的《德国交易所法》也肯定电子交易系统是交易所交易的组成部分。如今,德国交易所既可以全部采用电子交易系统,也可以部分采用该系统,两者都合法;不过受理有价证券业务时,交易所必须采用电子交易系统。
③郝东旭 魏淑君编著:《证券市场风险法律防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0页。
④德国《证券交易所法》第28条[交易所仲裁法庭]。
⑤德国《证券交易所法》第45条规定了不正确的交易所说明书的法律责任要件。
⑥金武卫:《对交易所的规定:单薄、模糊》,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
⑦周友苏:《证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84页。
⑧金武卫:《对交易所的规定:单薄、模糊》,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
⑨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
⑩周友苏:《证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96页。
德国证券交易所法第28条[交易所仲裁法庭]规定:双方当事人需经约定才可请交易所仲裁法庭裁定,只有双方都是可以按照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期货交易的人员,或者在有纠纷的案件发生后需要仲裁法庭进行裁定时,这种约定才有拘束力。
何杰:《证券交易所制度论》,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页。
汤劲松:《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史及其走向》,载《证券市场导报》1995年第7期。
周友苏:《证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82。
[1]Assmann/Schuetze,HandbuchdesKapitalanlagerechts(投资法手册),2Auflage,1997,VerlagC .H .Beck.
[2]Kuempel,Bank-nudKapitalmarktrecht(银行法和资本市场法),1995,VerlagDr.OttoSchmidt,Koeln.
[3]Claussen,Bank-undBoersenrecht(银行法和交易所法),1996,C .H .Beck.
[4]UweSchlueter,Wertpapierhandelsrecht(有价证券交易法),C .H .Beck’scheVerlagsbuchhandlungMuenchen,2000
[5]卢仿杰证券法原理和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6]周友苏证券法通论[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7]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8]金武卫对交易所的规定:单薄、模糊[J]中国律师,1999,(4)
引用本文
戴奎生. 德国《交易所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1, 3(6): 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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