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交易所采取公司制的市场主体定位,在数据流通市场中应符合竞争性的要求。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过程中,数据交易所面临制度定位与功能定位的矛盾,引发对其场内交易管理职权向场外不当扩张的担忧。为实现监管范式的转换,应当重新审视证券交易所监管制度的镜鉴意义,将看门人理论引入我国数据交易所的中介交易市场,通过更明确的内部积极义务引导场内的数据中介交易。数据交易所的内部积极义务应着力促进公平竞争并提升市场效益,安全有序地推动数据市场的培育、扩大及统一。同时,数据交易所的消极义务应作为其外部规制的约束机制,并由监管部门对义务落实情况与制度最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通过构建看门人双重属性下的双层义务结构,数据交易所可有效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与价值化进程,实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
数据交易所的双重属性及规则建构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侯利阳, 施文予. 数据交易所的双重属性及规则建构[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6, 28(4): 12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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