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为退市制度改革提供了空前的历史机遇。科创板退市是对上市创设的发行人与上交所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主动退市的法律属性为协议解除,强制退市则是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现行法暴露出严重的规制理念扭曲与规制路径偏差,导致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赋权型规制异化为阻碍退市制度,而强制退市中的效率导向型规制使投资者成为退市损失的实际承担者。为构建注册制背景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退市制度,科创板退市法律规制理念与路径亟需转型。就主动退市而言,应推动规制理念由投资者赋权型转向投资者补偿型,且借鉴德国法经验通过强制收购要约制度铺设具体规制路径;就强制退市而言,应推动规制理念由效率导向型转向兼顾公平型,且构建以先行赔付、责令回购等非诉程序为主,以代表人诉讼等诉讼程序为辅,常规高效的退市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体系。
注册制下科创板退市法律规制模式转型——以投资者妥适保护为核心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张艳. 注册制下科创板退市法律规制模式转型——以投资者妥适保护为核心[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 23(3): 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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