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第33条第2款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可是按照我国《票据法》第14条1项规定:"票据记载内容必须真实、不允许伪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即票据伪造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只是承担民、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对于伪造人,除了其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还应该用类推适用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之方法使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令其承担由伪造行为带来的全部不利后果,这对于实现法的公平、合理与正义,有效防止票据伪造,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是十分有利的,同时还可以实现与《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规定的接轨。
伪造人票据责任在无权代理理念上的突破与创新——基于《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框架下的票据研究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李伟群. 伪造人票据责任在无权代理理念上的突破与创新——基于《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框架下的票据研究[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6, 18(3): 10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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