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窄化为“垄断高价”“限定交易”等滥用类型的专门规制,不仅造成规制范围的限缩,也容易导致规制标准的混淆。文本规范的限制和解释进路的乏力,与大数据市场滥用规制的必然需求形成冲突对立的紧张关系。传统规制框架须因应大数据领域的市场特性,从市场势力识别、滥用行为甄别和竞争损害效果分析三方面作出相应调适。具体而言,首先,要结合数据价值链的现实场域识别市场势力;其次,借助“单方排他性和剥削性滥用”的法律构造,甄别和归纳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最后,对反映大数据竞争扭曲形式的“限制互操作性”“不当采集和使用数据”等行为建立相应的识别方法和竞争损害分析。
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基于路径检视的逻辑展开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詹馥静. 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基于路径检视的逻辑展开[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0, 22(4): 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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