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案件审理的司法成本问题探析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 年 第 10 卷第 04 期, 页码:40 - 47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本文在率先发现委托理财案件存在着司法成本以及该成本持续上升状况的同时,从全新角度解说了这一现状的成因正是法律的确定性不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混淆。我国《信托法》没有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机制的积极作用,通过信托信号区分信托关系与代理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因而导致委托理财关系法律性质难以认定,并催生出保底条款这一畸形做法,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困难并进一步加大了司法解释出台的难度。
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高民尚:《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第27~37页。
②采用信托信号的说法,可以对信托关系成立的必备特征,比如“转移财产”、“风险隔离”等起到提示作用,有利于辨析特定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属性。
③④因为信托最初产生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英国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人的负担。用益(Use)是信托的前身,土地产权人借助用益制将土地转移给家人或者其他受益人,以避免国王对于土地收益的索取。
②采用信托信号的说法,可以对信托关系成立的必备特征,比如“转移财产”、“风险隔离”等起到提示作用,有利于辨析特定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属性。
③④因为信托最初产生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英国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人的负担。用益(Use)是信托的前身,土地产权人借助用益制将土地转移给家人或者其他受益人,以避免国王对于土地收益的索取。
引用本文
康锐. 委托理财案件审理的司法成本问题探析[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 10(4): 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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