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债化与公司债股份化研究
财经研究 1997 年 第 23 卷第 01 期, 页码:56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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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份公司债化与公司债股份化研究王健朱宏文一传统公司法理论一直认为,股份与公司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股份是以股票为其表现形式,体现股东权利义务,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而公司债则是以公司债券为其表现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
关键词
①中村一彦著:《现代日本公司法概论》,哈尔滨出版社,1989年版,第126页。②[美]萨缪尔森著:《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58页。③见《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69-2条。④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52页。⑤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40条。⑥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91页。⑦漆多俊著:《中国公司法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0页。⑧沈四宝编著:《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8-99页。⑨漆多俊著:《中国公司法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6-137页。①0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页。①1如日本、法国。详见《日本商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之十三、第三百四十一条之十四;《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94-1条~第194-11条。①2新股认购权证券通常可以独立于公司债进行让与或转让,这一点与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不同。①3戴隆、凌相权主编:《台湾商事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6页。①4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43页。①5《公司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引用本文
王健, 朱宏文. 股份公司债化与公司债股份化研究[J]. 财经研究, 1997, 23(1):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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