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广告投放量呈爆发式增长。含有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金融广告已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我国现行金融广告法律监管制度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框架下,以销售者适当性义务和说明告知义务为前提,并结合传统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但理性投资者假设作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已遭到行为金融学理论的挑战和质疑。基于理性投资者理论而建立的以信息披露义务适当履行为基本内容的金融广告监管制度,存在固有制度缺陷,从根本上无法解决利用投资者有限理性和行为偏差的金融广告治理问题。故应针对金融广告利用行为偏差的特殊性,优化金融广告监管制度。我国应借鉴欧盟《新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相关实践经验,制定专门的金融广告监管制度,设定中性、清晰且无误导的基本要求。
我国金融广告监管制度的优化——基于行为金融学和欧盟经验的考察
摘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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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超. 我国金融广告监管制度的优化——基于行为金融学和欧盟经验的考察[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 23(2): 13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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