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金融监管的权力边界需要合理划定。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行政主管机关已全面放开金融贷款利率管制,但司法通过两种形式介入利率调整:抽象化的规则创制与具体化的个案干预。在抽象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文件从结果上统一了金融贷款利率上限,对利率规范权力配置格局构成冲击,有违“尊重专长”原则,应予检讨。在具象层面,地方法院通过个案裁判调整金融贷款利率,相比抽象介入更具合理性,但也存在裁判路径混乱、说理不充分的问题。司法介入金融监管的权力边界应限于规范框架下的个案调整,在理念上以不介入为原则、以介入为例外,在方法上将司法介入限于个案调整,优先适用具体规则,将抽象化原则具体化之后适用,并将公共政策转介为司法技术问题再行适用,以实现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
司法对金融监管的介入及其权力边界——以金融贷款利率规范为例
摘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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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苏盼. 司法对金融监管的介入及其权力边界——以金融贷款利率规范为例[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9, 21(3): 12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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