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目标,事关失智失能残疾老龄群体的福利保障和身心健康,关系到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家鼓励配套实施机制提供保障措施,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民法总则》虽然新增了意定监护和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但由于其与行为能力“挂钩”的桎梏,仍然无法妥当地保护成年失智失能者的合法利益。特殊需要信托是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残疾人、精神病人、老龄人等弱势群体,其以信托的架构来为失智失能者保有社会救助资格,改善生活品质,提高生活质量。文章在分析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现实不足之基础上,以美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为借鉴,构筑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模式和架构,力求为未来我国成年监护引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提供路径导向,使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与成年监护的方式相结合,从而加强对身心障碍成年人的身心监护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为积极应对老龄化提供实施机制。
我国成年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之构建——美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之借鉴
摘要
参考文献
8 Jennifer Brannan. Third-party special needs trust:Dead or alive in a uniform trust code world[J]. Texas Wesleyan Law Review,2010,16(2):249–270.
9 Katherine B. McCoy The growing need for third-party special needs trust reform[J]. 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2014,65(2):461–486.
引用本文
陈雪萍, 张滋越. 我国成年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之构建——美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之借鉴[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0, 22(1): 13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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