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价格监管——以近代上海民营水电业为例的考察
财经研究 2010 年 第 36 卷第 07 期, 页码:61 - 7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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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上海发展民营公用事业是南京政府在财政困难、国家资本供给不足条件下的选择。在坚持国家经营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政府利用政治权力对特许经营的公用企业实行高度的干预,民营公用事业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很不充分,也没有起到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然而,特许经营合同的保证金机制和公用事业价格的成本监管,就一般的制度构建而言,仍有参考的价值。
① 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1912年4月),《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3、 332页。
② 孙中山:《中国实业如何能发展》,《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4、 135页。
③ 参见笔者拙文:《论孙中山关于“大实业”资本归国家所有的思想》,《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64-67页。
④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施政宣言》(1928年),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正中书局1960年版,第342页。
⑤ 孙科:《建设大纲草案及其说明》,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正中书局1960年版,第368页。
⑥ 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5页。
⑦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8年刊行,第676页。
⑧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上海市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上档),Q5-3-1790。
⑨ 《上海特别市商办公用事业监理规则》,上档,Y2-1-571。
⑩ 《上海特别市违背商办公用事业监理规则处分细则》,上档,Q5-3-685。
(11) 有学者认为,《规则》的制定,反映了上海市公用局在民营公用事业管理理念上的传统与落后。见陈文彬:《民营公用事业:“监理”还是“监督”?--关于近代上海公用事业管理方式的一场官商之争(1927-1930)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54页。笔 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待商榷,特别是稽核账目和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12) 《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五集(公用)》,上档,Y2-1-574。
(13) (15) (17) (22) (23) (25) 《市政府与市内水电公司订立合约之重要条件》,上档,Q5-3-1815。
(14) 1936年11月21日,上海市政府与华商电气签订《扩充电气营业区域合约》,规定公司一次缴交市政府国币7万元;1935年2月9日,上海市政府与闸北水电签订《扩充给水营业区域合约》,规定一次缴交2万元;1936年11月23日,又与闸北水电签订《扩充电气营业区域合约》,规定一次缴交2万元,这些均作为“给予公司之专营权代价”。见《上海市民营公用事业合约总编》,上档,Q5-3-1790。
(16) (27) (29) 《上海市民营公用事业合约总编》,上档,Q5-3-1790。
(18) 参见徐宗威:《法国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及启示》,《国外城市规划》2004年第5期,第34页。
(19)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12页。
(20)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21) 《上海市公用局关于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案》,1930年9月1日,上档,Q5-3-688。
(24) 《规定商办公用事业监理规则及其处分细则案》,上档,Q5-3-685。
(26) 上海市公用局:《十年来上海市公用事业之演进》,中国科学图书仪器公司1937年版,第11、 16页。
(28) 参见赵曾珏:《上海之公用事业》,商务印书馆1949年版,第13页。
② 孙中山:《中国实业如何能发展》,《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4、 135页。
③ 参见笔者拙文:《论孙中山关于“大实业”资本归国家所有的思想》,《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64-67页。
④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施政宣言》(1928年),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正中书局1960年版,第342页。
⑤ 孙科:《建设大纲草案及其说明》,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正中书局1960年版,第368页。
⑥ 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5页。
⑦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8年刊行,第676页。
⑧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上海市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上档),Q5-3-1790。
⑨ 《上海特别市商办公用事业监理规则》,上档,Y2-1-571。
⑩ 《上海特别市违背商办公用事业监理规则处分细则》,上档,Q5-3-685。
(11) 有学者认为,《规则》的制定,反映了上海市公用局在民营公用事业管理理念上的传统与落后。见陈文彬:《民营公用事业:“监理”还是“监督”?--关于近代上海公用事业管理方式的一场官商之争(1927-1930)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54页。笔 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待商榷,特别是稽核账目和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12) 《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五集(公用)》,上档,Y2-1-574。
(13) (15) (17) (22) (23) (25) 《市政府与市内水电公司订立合约之重要条件》,上档,Q5-3-1815。
(14) 1936年11月21日,上海市政府与华商电气签订《扩充电气营业区域合约》,规定公司一次缴交市政府国币7万元;1935年2月9日,上海市政府与闸北水电签订《扩充给水营业区域合约》,规定一次缴交2万元;1936年11月23日,又与闸北水电签订《扩充电气营业区域合约》,规定一次缴交2万元,这些均作为“给予公司之专营权代价”。见《上海市民营公用事业合约总编》,上档,Q5-3-1790。
(16) (27) (29) 《上海市民营公用事业合约总编》,上档,Q5-3-1790。
(18) 参见徐宗威:《法国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及启示》,《国外城市规划》2004年第5期,第34页。
(19)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12页。
(20)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21) 《上海市公用局关于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案》,1930年9月1日,上档,Q5-3-688。
(24) 《规定商办公用事业监理规则及其处分细则案》,上档,Q5-3-685。
(26) 上海市公用局:《十年来上海市公用事业之演进》,中国科学图书仪器公司1937年版,第11、 16页。
(28) 参见赵曾珏:《上海之公用事业》,商务印书馆1949年版,第13页。
引用本文
严国海. 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价格监管——以近代上海民营水电业为例的考察[J]. 财经研究, 2010, 36(7): 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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