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发展初论——基于解决合作金融商业化问题的视角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 年 第 10 卷第 04 期, 页码:48 - 5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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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金融商业化的实质是商业金融对合作金融的替代,原因在于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合作金融组织规模过大,丧失了组织内部信用信息对称的比较优势,只能通过商业金融的运作方式来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通过完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来规范包括层级设置、层级之间的关系、层级之间的专业分工等问题,是合作金融组织保持适度规模及其比较优势的可循之道。
①李晓美:《农村金融发展亟待法制引导和规范》,《金融时报》2004年6月9日。
②李昌平:《要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中国改革》2006年第8期,第67页。
③法金融学(Law and Finance,亦译作“法与金融学”)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是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学科。参见江曙霞、代涛:《法与金融学研究文献综述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财经科学》2007年第5期,第1页。
④⑥11121314《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⑤《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六条。
⑦1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⑧《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
⑨《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10《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16从管理学角度看,随着通信技术的发达和管理科学的发展,管理幅度不断增大,层级的减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1719郁方、雷比璐、杨星:《合作金融的扶弱性及其在中国农村发展中的效用》,《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5页。
18李昌平、于建嵘:《要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中国改革》2006年第8期,第67页。
20陆军、陈少凌:《美国信用社发展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9期,第28页。
21人总行赴日、美合作金融工作考察团:《日本、美国合作金融情况考察报告》,《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年第8期,第16页。
②李昌平:《要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中国改革》2006年第8期,第67页。
③法金融学(Law and Finance,亦译作“法与金融学”)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是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学科。参见江曙霞、代涛:《法与金融学研究文献综述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财经科学》2007年第5期,第1页。
④⑥11121314《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⑤《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六条。
⑦1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⑧《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
⑨《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10《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16从管理学角度看,随着通信技术的发达和管理科学的发展,管理幅度不断增大,层级的减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1719郁方、雷比璐、杨星:《合作金融的扶弱性及其在中国农村发展中的效用》,《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5页。
18李昌平、于建嵘:《要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中国改革》2006年第8期,第67页。
20陆军、陈少凌:《美国信用社发展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9期,第28页。
21人总行赴日、美合作金融工作考察团:《日本、美国合作金融情况考察报告》,《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年第8期,第16页。
引用本文
郑少华, 刘剑刃. 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发展初论——基于解决合作金融商业化问题的视角[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 10(4): 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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