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外资银行监管措施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年 第 09 卷第 05 期, 页码:45 - 5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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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过程中,如何认识和界定中国对外资银行所实行的国民待遇以及如何看待政府对外资银行特别监管措施,是中国正确实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重要问题。本文论述了"享有国民待遇的外资银行应当只包括外国银行的分行及代表处,而不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观点,以澄清社会对此不准确的看法。同时,还阐述了如何正确认识中国在WTO"国民待遇"的框架下,加快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特别监管措施等问题。
①焦志勇:《我国实施“国民待遇”亟待解决的三个问题》,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4月刊。
②根据2004年2月1日经修改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③见银监会就《条例》、《细则》施行的有关事项公告第一条内容。
④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关于外资法人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审慎性规定。
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关于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⑦它是十国集团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组成的委员会,成立于1975年,其成员包括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以及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代表。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
②根据2004年2月1日经修改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③见银监会就《条例》、《细则》施行的有关事项公告第一条内容。
④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关于外资法人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审慎性规定。
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关于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⑦它是十国集团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组成的委员会,成立于1975年,其成员包括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以及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代表。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
引用本文
焦志勇. 论中国外资银行监管措施中的国民待遇问题[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9(5): 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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