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立法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整合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5 年 第 07 卷第 05 期, 页码:44 - 50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国最终将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有所准备,在采购的法律制度和运行规则上与国际接轨。本文从政府采购的立法取向、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政府采购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中国政府采购立法与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整合提出应采取的对策。
①孙晓萍:《WTO货物贸易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页。
②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④为保证非歧视原则得到遵循,使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公平竞争,协定以第7~16条,第20条具体规定了程序规则,包括招标程序和质疑程序。
⑤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⑥曹福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务实》,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⑦⑧⑨⑩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2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为了贯彻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和严格保障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应将其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参见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沈国琴:《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之思考》,《山西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
14钟筱红: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成立大会论文集。
15吴全光、欧阳宇翔:《论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组织体系架构》,《财政研究资料》,1999年。
16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不论采购主体是谁,不管是不是企业,只要是公共资金采购,就将公开招标作为强制内容。这样一来,我国的前后两部法律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时,采购主体范围自然就发生了冲突。
②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④为保证非歧视原则得到遵循,使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公平竞争,协定以第7~16条,第20条具体规定了程序规则,包括招标程序和质疑程序。
⑤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⑥曹福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务实》,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⑦⑧⑨⑩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2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为了贯彻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和严格保障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应将其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参见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沈国琴:《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之思考》,《山西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
14钟筱红: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成立大会论文集。
15吴全光、欧阳宇翔:《论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组织体系架构》,《财政研究资料》,1999年。
16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不论采购主体是谁,不管是不是企业,只要是公共资金采购,就将公开招标作为强制内容。这样一来,我国的前后两部法律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时,采购主体范围自然就发生了冲突。
引用本文
王士如. 中国政府采购立法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整合[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5, 7(5): 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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