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5 年 第 07 卷第 04 期, 页码:60 - 67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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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安全运行的第一道防线。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我国未来金融控股公司法应该从机构准入、业务准入、人员准入三个方面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同时,在设计准入监管的具体内容时,立法者应注重在保障金融控股公司安全稳健运行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竞争之间达成平衡。
①Financial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 Sec.102(a)(1)。
②③④⑤⑥⑦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条第1项第二款、第4条第1项第一款、第6条、第24条、第26条第2项、第9条。
⑨根据欧盟《2002年金融集团监管指令》的规定,金融部门实体的范围要比被监管实体广。被监管实体仅指信贷机构、保险公司或投资公司;而金融部门实体则包括被监管实体、金融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控股公司、混合金融控股公司。
1314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负责人范围及其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2001年10月31日),第3条、第4条。
16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法》明确地禁止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保险法》禁止保险公司采取第二种形式从事综合经营。
②③④⑤⑥⑦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条第1项第二款、第4条第1项第一款、第6条、第24条、第26条第2项、第9条。
⑨根据欧盟《2002年金融集团监管指令》的规定,金融部门实体的范围要比被监管实体广。被监管实体仅指信贷机构、保险公司或投资公司;而金融部门实体则包括被监管实体、金融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控股公司、混合金融控股公司。
1314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负责人范围及其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2001年10月31日),第3条、第4条。
16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法》明确地禁止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保险法》禁止保险公司采取第二种形式从事综合经营。
引用本文
周仲飞, 孙飞廉. 论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5, 7(4): 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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