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2 年 第 04 卷第 03 期, 页码:57 - 62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区际冲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理论、适用范围一直是理论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本文拟从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区际冲突法上的实践出发 ,阐明区际冲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有限制适用”的合理性 ,并对我国区际冲突法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设计加以探讨。
①即:援用的外国法如违反法国的公共秩序,则不予适用。
②引自西班牙民法典新序第16条第1款。
③取自美国宪法第4条:各州应对任何他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予以充分诚意和信任。
④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对外代表的合法政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法系指内地属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英美法系、澳门和台湾属于大陆法系;四法域制内地、澳门、台湾和香港分别为独立的法域,在司法、立法、终审权上具有独立性。因而为“一国三法系四法域”。
⑤因为台湾和内地统一后,中央将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模式适用于台湾,故这里暂且将其与香港、澳门列在一起。
⑥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
⑦《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4条:依照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结果明显违背中华民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时,则不予适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范围。
⑧1989年广东海事法院援用《民法通则》公共秩序条款在“海南省木材公司”一案中排除了跟单信用证惯例的适用
[1]李双元等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健构[M ]武汉大学学术丛书,1998
[2]韩德培等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M ]法律出版社,1998
[3]韩德培等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4]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M ]法律出版社,1997
[5]余先予国际私法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6]李健男等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反思与展望[J]法学评论,1996,(4)
[7]戴小东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新探[J]中国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0,(3)
[8]程宗章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1)
②引自西班牙民法典新序第16条第1款。
③取自美国宪法第4条:各州应对任何他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予以充分诚意和信任。
④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对外代表的合法政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法系指内地属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英美法系、澳门和台湾属于大陆法系;四法域制内地、澳门、台湾和香港分别为独立的法域,在司法、立法、终审权上具有独立性。因而为“一国三法系四法域”。
⑤因为台湾和内地统一后,中央将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模式适用于台湾,故这里暂且将其与香港、澳门列在一起。
⑥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
⑦《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4条:依照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结果明显违背中华民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时,则不予适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范围。
⑧1989年广东海事法院援用《民法通则》公共秩序条款在“海南省木材公司”一案中排除了跟单信用证惯例的适用
[1]李双元等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健构[M ]武汉大学学术丛书,1998
[2]韩德培等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M ]法律出版社,1998
[3]韩德培等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4]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M ]法律出版社,1997
[5]余先予国际私法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6]李健男等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反思与展望[J]法学评论,1996,(4)
[7]戴小东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新探[J]中国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0,(3)
[8]程宗章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1)
引用本文
马丹. 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2, 4(3): 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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