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及其成员方制定的供应链安全规则,以保障关键领域的供应链安全为核心目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一定程度上服务于国际经济博弈,成为打压部分国家的工具。根据中国与欧盟各国或地区双边投资协定(BIT)中约定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除个别情况外,投资者可通过国际投资仲裁的途径要求仲裁庭审查欧盟供应链安全规则及其适用行为的合法性。欧盟及其成员方基于安全利益行使治安权应符合BIT的规定。多数欧盟供应链安全规则违反了BIT中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等实体义务,具有违法性。仲裁庭通常可以适用征收补偿条款为投资者提供救济。少数BIT中规定了安全与公共秩序例外条款,现有案件通常对此进行限缩解释,供应链安全规则若违反BIT中的实体义务,难以一般性地通过安全与公共秩序例外加以免责。在对欧投资中,中国投资者应充分发挥国际投资仲裁的准司法审查功能,倒逼欧盟各国或地区供应链安全规则及其适用行为更加规范化、合理化、非歧视化。同时,中国须进一步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促使其向具有更高投资保护待遇的新一代投资规则迈进。
欧盟供应链安全规则的合法性认定——以中国与欧盟各国双边投资协定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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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 陈徐安黎. 欧盟供应链安全规则的合法性认定——以中国与欧盟各国双边投资协定为切入点[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4, 26(3): 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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