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使用与赔偿条款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0 年 第 02 卷第 06 期, 页码:58 - 64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 ,船长仅在船舶的营运调度和商业使用方面听从承租人的安排和指示 ,而对于船舶航行安全方面的事务 ,船长则享有绝对的自主权。这是正确理解和适用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使用与赔偿条款的关键。
①②⑧ The“HillHarmony”载于Lloyd’sLawReport[1998]Vol.2 pp 369- 377,[1987]180 ,[1971]375,[1969]52 ,[1982 ]7,[1934 ]185,[1988]142 ,[1984 ]194 ,[1980 ]2 37。
③例如 ,在雾航或受限水域 ,承租人无权为了赶上下一合同的装载期而指示船舶全速前进。
④在LarrinageSteamshipCo .,Ltd .V .R .( [194 5]1AllE .R .32 9)一案中 ,船长听从了承租人代表的指示 ,在天气异常恶劣的情况下驶离港口开始航程 ,结果船体受到了严重损伤。法院判决承租人对此不负责任 ,因为其代表的指示属于一个船长本可拒绝听从的航海方面的指示。
⑤NYPE‘93在第 8条“航次的履行”中规定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关于营运方面的指示后 ,又在第 2 6条“航海”中明确了出租人仍应对船舶驾驶等航海方面的问题予以负责的原则。
⑥参见司玉琢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问答》第 143页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4年版。
⑦杨良宜编著 :《期租合约》和 2 89- 2 90页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⑨NYPE’93第 8条即只谈到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命令和指示的问题 ,而没有规定相应的赔偿条款。
⑩ 132E .R .12 4 5
参见MichaelWilford&others,《TimeCharters》 ,LLP 1989,pp2 37- 2 4 1以及注 7引书第 2 4 2 - 2 4 6中的一系列案例。
有时候 ,出租人往往会以某过失属于船长、船员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等可免责的过失为由提出抗辩。我们认为 ,不应当承认出租人的这种抗辩。船长、船员可免责的过失只能被船东用作盾牌来抵抗货方的损失索赔 ,而不能被用作利剑来要求他人赔偿其损失 ,否则无异于让无辜的相对人积极承担了他人雇员的过错。不过 ,话说回来 ,这纯粹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
航行中的风险本来就是由出租人承担的 (如NYPE‘93第 2 6条 )……笔者。
事实上 ,即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船长在选择航线时应听从气象导航机构的指令 ,最终发言权仍在船长手中 ([1998]2Lloyd’sRep 375)。
在TheRobertina这一纽约仲裁案 (S M A No 1151)中 ,出租人为了在租金支付方面给承租人施加压力 ,指示船长拖延航程 ,被认为违反了合理速遣的义务。
S .M .A .No .1151.
如NYPE’93第 2 1条
例如 ,SevenSeasTransportationLtd/v/PacificUnionMarinaCorporation( [1984 ]1Lloys’Rep .588) .
BALTIME1939第 13条免责条款中使用的是疏忽 (neglect) ,而NYPE‘93中使用的错误 (error)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两种格式对船租双方的不同态度。
③例如 ,在雾航或受限水域 ,承租人无权为了赶上下一合同的装载期而指示船舶全速前进。
④在LarrinageSteamshipCo .,Ltd .V .R .( [194 5]1AllE .R .32 9)一案中 ,船长听从了承租人代表的指示 ,在天气异常恶劣的情况下驶离港口开始航程 ,结果船体受到了严重损伤。法院判决承租人对此不负责任 ,因为其代表的指示属于一个船长本可拒绝听从的航海方面的指示。
⑤NYPE‘93在第 8条“航次的履行”中规定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关于营运方面的指示后 ,又在第 2 6条“航海”中明确了出租人仍应对船舶驾驶等航海方面的问题予以负责的原则。
⑥参见司玉琢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问答》第 143页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4年版。
⑦杨良宜编著 :《期租合约》和 2 89- 2 90页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⑨NYPE’93第 8条即只谈到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命令和指示的问题 ,而没有规定相应的赔偿条款。
⑩ 132E .R .12 4 5
参见MichaelWilford&others,《TimeCharters》 ,LLP 1989,pp2 37- 2 4 1以及注 7引书第 2 4 2 - 2 4 6中的一系列案例。
有时候 ,出租人往往会以某过失属于船长、船员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等可免责的过失为由提出抗辩。我们认为 ,不应当承认出租人的这种抗辩。船长、船员可免责的过失只能被船东用作盾牌来抵抗货方的损失索赔 ,而不能被用作利剑来要求他人赔偿其损失 ,否则无异于让无辜的相对人积极承担了他人雇员的过错。不过 ,话说回来 ,这纯粹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
航行中的风险本来就是由出租人承担的 (如NYPE‘93第 2 6条 )……笔者。
事实上 ,即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船长在选择航线时应听从气象导航机构的指令 ,最终发言权仍在船长手中 ([1998]2Lloyd’sRep 375)。
在TheRobertina这一纽约仲裁案 (S M A No 1151)中 ,出租人为了在租金支付方面给承租人施加压力 ,指示船长拖延航程 ,被认为违反了合理速遣的义务。
S .M .A .No .1151.
如NYPE’93第 2 1条
例如 ,SevenSeasTransportationLtd/v/PacificUnionMarinaCorporation( [1984 ]1Lloys’Rep .588) .
BALTIME1939第 13条免责条款中使用的是疏忽 (neglect) ,而NYPE‘93中使用的错误 (error)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两种格式对船租双方的不同态度。
引用本文
张明远. 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使用与赔偿条款[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0, 2(6): 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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