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附加福利囊括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实践中却因无从获取附加福利所得的真实信息,导致课税不具可行性,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完备的实体法必须辅之以完备的程序法。为了与直接税的改革相配套,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引入了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旨在通过统一赋码及该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使用,关联不同主体归集的涉税信息,披露隐性收入。通过考察《税收征管法》拟引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的功能与附加福利课税之契合度,并以税收程序法平衡“征纳双方信息优势”的价值定位以及契合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为双重评判标准,可揭示出借助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以实现附加福利课税的正当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宜明确税务机关可在核实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运用识别号承载的涉税信息,最终将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作为突破附加福利课税障碍的程序法基础。
论附加福利课税的程序法路径—— 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引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为重点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陈少英, 王一骁. 论附加福利课税的程序法路径—— 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引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为重点[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 19(3): 1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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