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9 年 第 11 卷第 04 期, 页码:13 - 20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但不登记并不影响专利权质权合同的效力。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不以移转专利证书的占有为必要。专利申请权因其权利性质不适于出质,《物权法》也未明定专利申请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专利权的重复出质合于物尽其用的经济理念,应予允许。
①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德国专利法》、《日本专利法》、《英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等。参见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页以下。
②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
③张卫、罗彩云:《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④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8页。
⑥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页。
⑦包括专利权质权在内的担保物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物权,在学界尚有不同意见。
⑧《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⑨辛学祥:《民法物权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1页。
⑩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65页。
11陈小君、曹诗权:《质权的若干问题及其适用》,《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
12在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中,尚有通知债务人一种,但此种方法仅适用于债务人特定的情形。在专利权这种具有绝对权性质的权利中,其义务人并不特定,自不能依通知而公示其上所设定的质权。
13 Janet M.Fuhrer,Timothy C.Bourne,The Draf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y Act Revised,in Howard P.Knopf(ed.),Security Interes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Carswell:Thomson,2002),p.232.
14 Howard P.Knopf(ed.),Security Interes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Carswell:Thomson,2002),p.171.
15《美国专利法》第261条第4款规定:“一项转授、赠送或者转移行为,如不在成立后三个月内,或者以后的转授或抵押之先在专利与商标局登记,则以后如有价售或抵押情节,无需事先通知,以前的转授、赠送或者转移对以后的价购者或质押债权人不生效力。”《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34条规定,专利使用权的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登记在国家工业产权局特别设置的注册簿上,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16《日本特许法》第98条第3款规定,如不注册如下之事项,则不发生效力:以特许及独占实施权为目的之质权的设立、转让(除承继及其他一般继承之外)、变更、生效(合并以及因债权担保之消失而造成失效者除外)以及处分的限制。学界也有人认为,日本法上所采取的是登记对抗(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页)。但这一判断是基于日本旧“特许法”的规定。参见钟青:《权利质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页。
17凌桦:《现行专利权质押制度中的不足与批判》,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4/6500/71/2004/6/ma7529142834116400267128_117838.htm,2008-09-10。
18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19应当注意的是,在比较法上,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无体财产均被视为动产,适用动产相关规则。例如,在美国法上,专利权质权即在动产担保交易法中与其他动产担保一起规定,一体考量。但在我国,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模式(仿美国、加拿大立法例),但同属动产担保的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则采取交付(占有)、登记生效模式,颇值玩味。
20策玥:《专利权质押中质权人的利益保障》,《知识产权》1998年第3期。黄玉烨:《知识产权质押若干问题探讨》,《律师世界》1998年第1期。
2134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8页。
22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属不动产用益物权。
23我国《物权法》第223条所规定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即属此类权利。
2425[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封涛、郑芙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308页。
26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文本身,我们尚无法发现登记和公告之间的差异,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了专利登记簿对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质押等的登记;第89条则规定了专利公报对专利权授予、专利权质押的公布或者公告。依本文作者愚见,就登记和公告的制度价值而言,两者之间并无同时并存的必要,且登记本身即足以公示专利权本身的授予及其上专利权质权的存在,公告本身已属多余。既登记又公告,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不过,著录事项、发明说明书的摘要等不属登记环节中的事项可在专利公告中公布。
27苏号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应用与例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28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29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http://www.sipo.gov.cn/sipo/zlgl/bszn/200110/t20011030_66880.htm,2008-09-10。
30我国《物权法》第5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其中指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13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596页。
32《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5《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637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http://www.sipo.gov.cn/sipo/zlgl/bszn/200110/t20011030_66880.htm,2008-09-10。
38据相关研讨会上有关实务人员的介绍。
39高圣平:《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页。
40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1常鹏翱:《物权法上的权利冲突规则——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和评析》,《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②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
③张卫、罗彩云:《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④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8页。
⑥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页。
⑦包括专利权质权在内的担保物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物权,在学界尚有不同意见。
⑧《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⑨辛学祥:《民法物权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1页。
⑩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65页。
11陈小君、曹诗权:《质权的若干问题及其适用》,《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
12在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中,尚有通知债务人一种,但此种方法仅适用于债务人特定的情形。在专利权这种具有绝对权性质的权利中,其义务人并不特定,自不能依通知而公示其上所设定的质权。
13 Janet M.Fuhrer,Timothy C.Bourne,The Draf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y Act Revised,in Howard P.Knopf(ed.),Security Interes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Carswell:Thomson,2002),p.232.
14 Howard P.Knopf(ed.),Security Interes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Carswell:Thomson,2002),p.171.
15《美国专利法》第261条第4款规定:“一项转授、赠送或者转移行为,如不在成立后三个月内,或者以后的转授或抵押之先在专利与商标局登记,则以后如有价售或抵押情节,无需事先通知,以前的转授、赠送或者转移对以后的价购者或质押债权人不生效力。”《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34条规定,专利使用权的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登记在国家工业产权局特别设置的注册簿上,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16《日本特许法》第98条第3款规定,如不注册如下之事项,则不发生效力:以特许及独占实施权为目的之质权的设立、转让(除承继及其他一般继承之外)、变更、生效(合并以及因债权担保之消失而造成失效者除外)以及处分的限制。学界也有人认为,日本法上所采取的是登记对抗(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页)。但这一判断是基于日本旧“特许法”的规定。参见钟青:《权利质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页。
17凌桦:《现行专利权质押制度中的不足与批判》,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4/6500/71/2004/6/ma7529142834116400267128_117838.htm,2008-09-10。
18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19应当注意的是,在比较法上,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无体财产均被视为动产,适用动产相关规则。例如,在美国法上,专利权质权即在动产担保交易法中与其他动产担保一起规定,一体考量。但在我国,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模式(仿美国、加拿大立法例),但同属动产担保的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则采取交付(占有)、登记生效模式,颇值玩味。
20策玥:《专利权质押中质权人的利益保障》,《知识产权》1998年第3期。黄玉烨:《知识产权质押若干问题探讨》,《律师世界》1998年第1期。
2134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8页。
22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属不动产用益物权。
23我国《物权法》第223条所规定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即属此类权利。
2425[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封涛、郑芙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308页。
26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文本身,我们尚无法发现登记和公告之间的差异,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了专利登记簿对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质押等的登记;第89条则规定了专利公报对专利权授予、专利权质押的公布或者公告。依本文作者愚见,就登记和公告的制度价值而言,两者之间并无同时并存的必要,且登记本身即足以公示专利权本身的授予及其上专利权质权的存在,公告本身已属多余。既登记又公告,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不过,著录事项、发明说明书的摘要等不属登记环节中的事项可在专利公告中公布。
27苏号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应用与例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28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29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http://www.sipo.gov.cn/sipo/zlgl/bszn/200110/t20011030_66880.htm,2008-09-10。
30我国《物权法》第5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其中指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13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596页。
32《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5《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637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http://www.sipo.gov.cn/sipo/zlgl/bszn/200110/t20011030_66880.htm,2008-09-10。
38据相关研讨会上有关实务人员的介绍。
39高圣平:《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页。
40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1常鹏翱:《物权法上的权利冲突规则——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和评析》,《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引用本文
刘璐, 高圣平. 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9, 11(4): 13–20.
导出参考文献,格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