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的“结点”问题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0 年 第 12 卷第 05 期, 页码:28 - 35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反垄断法的实施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公共实施的主要途径是执法机关的执法,私人实施的主要途径是私人诉讼。于是就产生了如何使这两种实施机制结合,实现优势互补的问题,这一问题从诉讼进程的角度看可分为三点:诉讼启动与执法程序的关系问题,两种程序竞合时哪种程序应中止的问题,以及行政执法的终局决定对民事判决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应以反垄断法的观念来思考,而不应以民法和行政法的观念来思考。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页。
③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
④[美]戴维.格伯:《中国竞争法的制定——欧洲和美国的经验》,王晓晔、[日]伊从宽:《竞争法与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213页。
⑤参见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6条第1款。
⑥王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基本原理与外国法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262-263、64页。
⑦国际竞争网络卡特尔工作组在调查了世界上32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后发现,有日本、新加坡、韩国和西班牙4个国家的法律有此规定。
⑧参见时建中:《私人诉讼与我国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6期;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就持此观点,参见《财经》记者秦旭东:《最高法院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可直接受理》,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10-30?23:45。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21日。
10参见2009年6月9日上海市一中院召开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与衔接”研讨会“会议纪要”。
11参见黄勇:《反垄断司法实施的若干问题》,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2213,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21日。
12参见2008年1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心:“反垄断法实施与司法程序研讨会”纪要。http://law.uibe.edu.cn/html/zhongwen/xueshuyanjiu/xueshuhuodong/20090814/273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22日。
15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与衔接》,《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1日第6版。
17[美]托马斯.帕特森:《美国政治文化》,顾肃、吕建高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18有学者认为:正是应3倍损害赔偿制度而不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任何其他规定才促进了美国反托拉斯诉讼的大量发展。See Michael Tebilcock,Ralph A.Winter,Paul Collins,Edward M.Iacobucci,The Law andEconomics of Canadian Competition Policy,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02,p.772.
19国外有学者研究证明,“私人当事人证明违法行为是很困难的”。See Clifford A.Jones and Mitsuo Matsus-hita,Competition Policy in the Global Trading System,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p.213.
21正因如此,我国许多学者研究如何扫除障碍、推动私人诉讼的问题。
22如美国《克莱顿法》第5条的规定;在欧盟,虽然法律规定,对欧共体委员会所作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修改或者推翻委员会的行政裁决。
23参见注15、1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文及法制网记者袁定波文。
24参见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90条。
25参见法制网记者袁定波:《“反垄断民事诉讼将成法院新审判领域”专家:引入集团诉讼》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NewsContent.aspx?id=22744,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28日。
28这种观点不但在美国已有法律规定,并被美国学者普遍认同,且也被欧洲和日本学者和司法界所认同。对此可参见[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等:《反垄断法与经济学》,任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50页。
29我国《反垄断法》第38条就是有关此的规定,几乎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有这样的规定。
33时建中教授的的观点参见其注10文;王先林教授的观点参见注11。
③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
④[美]戴维.格伯:《中国竞争法的制定——欧洲和美国的经验》,王晓晔、[日]伊从宽:《竞争法与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213页。
⑤参见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6条第1款。
⑥王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基本原理与外国法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262-263、64页。
⑦国际竞争网络卡特尔工作组在调查了世界上32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后发现,有日本、新加坡、韩国和西班牙4个国家的法律有此规定。
⑧参见时建中:《私人诉讼与我国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6期;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就持此观点,参见《财经》记者秦旭东:《最高法院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可直接受理》,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10-30?23:45。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21日。
10参见2009年6月9日上海市一中院召开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与衔接”研讨会“会议纪要”。
11参见黄勇:《反垄断司法实施的若干问题》,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2213,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21日。
12参见2008年1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心:“反垄断法实施与司法程序研讨会”纪要。http://law.uibe.edu.cn/html/zhongwen/xueshuyanjiu/xueshuhuodong/20090814/273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22日。
15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与衔接》,《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1日第6版。
17[美]托马斯.帕特森:《美国政治文化》,顾肃、吕建高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18有学者认为:正是应3倍损害赔偿制度而不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任何其他规定才促进了美国反托拉斯诉讼的大量发展。See Michael Tebilcock,Ralph A.Winter,Paul Collins,Edward M.Iacobucci,The Law andEconomics of Canadian Competition Policy,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02,p.772.
19国外有学者研究证明,“私人当事人证明违法行为是很困难的”。See Clifford A.Jones and Mitsuo Matsus-hita,Competition Policy in the Global Trading System,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p.213.
21正因如此,我国许多学者研究如何扫除障碍、推动私人诉讼的问题。
22如美国《克莱顿法》第5条的规定;在欧盟,虽然法律规定,对欧共体委员会所作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修改或者推翻委员会的行政裁决。
23参见注15、1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文及法制网记者袁定波文。
24参见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90条。
25参见法制网记者袁定波:《“反垄断民事诉讼将成法院新审判领域”专家:引入集团诉讼》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NewsContent.aspx?id=22744,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28日。
28这种观点不但在美国已有法律规定,并被美国学者普遍认同,且也被欧洲和日本学者和司法界所认同。对此可参见[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等:《反垄断法与经济学》,任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50页。
29我国《反垄断法》第38条就是有关此的规定,几乎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有这样的规定。
33时建中教授的的观点参见其注10文;王先林教授的观点参见注11。
引用本文
刘水林, 王波. 反垄断法实施的“结点”问题研究[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0, 12(5): 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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