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增强了董事的职权,也增加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评价董事是否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时,应持基于实质和基于程序的不同进路予以区分。对新《公司法》强化的董事保有公司资本资产的义务、对合规义务等新概念、对董事“赞成不保证”等新现象均可以在此二分法下予以理解。我国董事行使职权的难点主要在于不能有效对抗控股股东,这不是仅凭在条文上强化董事义务或责任即可改变的。将独立董事设定为“董事会看门人”的制度创新只在于增加其勤勉义务的内容,但独董无法凭此成为公司治理中的有利者,反而会面临过重的责任。对董事责任承担,应当在方法层面克服混淆两种义务的司法倾向,在结果层面避免勤勉义务时的重责化趋势。对最突出的董事虚假陈述责任,应当坚持对违反忠实义务者施加完全的责任,对违反勤勉义务者基于具体程序而合理追责,同时探索其他基于责任主体、责任限额、责任比例的合理限制进路。对第三人责任应限于违反忠实义务、同时损害公司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法下的董事二元义务厘清与责任限制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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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因知. 公司法下的董事二元义务厘清与责任限制[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6, 28(2): 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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