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法偿性是国家货币发行权中“调节货币价值”的体现,其目的是保障不足值货币的顺利流通。货币法偿性的正当性经历了货币王权主导下的“严格强制使用”、宪制背景下从国家“应接受”到私人“可偿付”的转变,其现代意义在于保障国家货币为主导的多层次货币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货币法偿性并非直接要求当事人不得拒绝接受国家货币,对于公法之债,国家货币具有严格的法定偿付效力;但对于私法之债,双方当事人可约定排除国家货币的使用,经营者也可在符合交易习惯等情形下单方拒绝接受国家货币。我国人民币法偿性兼具“严格强制使用”与“可偿付”特征,其在实践中出现了执法对立法的偏离,不利于人民币的有序流通,因此需要在法偿数额、例外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我国即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应界定为有限的法偿性,其体现在该货币的偿付数额与支付用途受到法定限制。此外,应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或经营者依法单方排除该货币的法偿性。
货币法偿性的法理逻辑与制度反思——兼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认定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柯达. 货币法偿性的法理逻辑与制度反思——兼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认定[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0, 22(6): 12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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