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存款,满足“账户持有”与“本息待付”的形式要件,以及“货币创造”的实质要件。数字人民币用户作为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构成存款法律关系,用户的基础财产权利包括转移数字人民币至收款人的结算权,以及凭相同面额兑为其他货币形态的赎回权,二者均受存款准备金与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新时期的数字人民币仍属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具有法偿性,这一“法偿性存款”地位不仅可维护数字时代货币发行权的统一,还有助于明晰数字人民币在多层次货币体系中的定位。此外,该地位对存款保险与法偿效力的同时适用具有可行性。为保障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存款地位,应在认可钱包限额、交易场景、收款条件等“使用权限”限制的前提下,重构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效力,并确立存款保险优先、法偿制度补充的危机救助顺序。同时,应构建以防范道德风险为导向的数字人民币监管职责配置,包括确立以央行为主、银行业监管机构协同的行政监管机制,建立由运营管理中心组织的自律管理体系,并要求参与数字人民币运营的商业银行履行监督义务。
法偿性存款:论数字人民币法律地位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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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达. 法偿性存款:论数字人民币法律地位的再造[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6, 28(3): 13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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