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没有对何谓法治体系作出明确说明。通过仔细研读相关著作可以发现,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以下简称“详述”)中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就是作为建设对象的法治体系。“详述”中的其他语句阐述的是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建设路径和建设手段等。把法治体系界定为由五个分支体系构成的制度体系,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四中全会”总的精神、《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中的总目标安排都是相吻合的。对法治体系的构成作出清晰的界定有利于给法治体系这项新的法学知识划定边界理清要素,能够使我国新阶段法治国家建设的任务更具体,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更明确、闪光点更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