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证议付及其追索权的法学解读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年 第 09 卷第 03 期, 页码:36 - 42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在法学视角下,信用证议付实质上是议付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给付价值后买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整套单据的法律行为。议付不同于出口押汇。议付是一种买卖汇票和单据的行为,而出口押汇是一种以单据为质押的融资行为。议付单据遭到开证银行拒付,议付银行有权对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行使追索权。议付银行的这种追索权既可以来自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可以来自于票据法所赋予的请求权。
①因对议付法律属性认识模糊,议付条款含义不清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参见欧明刚:《议付条款不明确引起纠纷》,载《国际商报》2007年3月2日,第6版。
②参见姜世波:《议付信用证若干问题探讨》,载《对外经贸实务》2003年第3期。
③参见左晓东:《信用证法律研究与实务》,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71页。
④参见吕源、宋迎春:《探索浅析信用证议付》,载《农村金融研究》2002年第10期。
⑤参见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
⑥参见陈文义:《出口押汇业务中的风险分析与防范》,载《中国外汇管理》2001年第1期。
⑦对“给付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争论十分激烈。See Alan Ward,“The Nature of Negotiatio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2000 Annual Survey of Letter of Credit,Law and Practice,edited by James E.Byrne,Christo-pher S.Byrnes,IIBLP.
⑧参见《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王江雨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⑨英文原文为:The holder must take the instrument for value.
⑩See Bradford Stone,Uniform Commercial Code,5th ed.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191。
11参见吕源、宋迎春:《探索浅析信用证议付》,载《农村金融研究》2002年第10期。
12参见李金泽:《议付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13即银行是质权人,受益人是出质人,如果押汇行在向议付行议付遭拒付时,押汇行的利益就可以通过质押的单据得到保障。
14 See Serguei A.Koudriachov:“The Application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Form of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Business Transactons”,10 Currents Int’l Trade L.J.Summer 2001,pp.40~41.
15参见张林祥著:《信用证法理与实务》,香港万源图书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40页。
16如日本《票据法》第9条第2项规定,无追索权的汇票是无效的,并声明不允许采用无追索权的汇票。但是英国银行所属设在亚洲各国银行的实践,对不可撤销无追索权的信用证的理解是只对出票人无追索权。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凭无追索权信用证作为交付方式,仅要求开单据,而不要求汇票,他们认为单据所列内容已满足了支付的要求。
17如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4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凡因汇票不获承兑而退票的,汇票持有人就享有对出票人及背书人追索的直接权利,而没有必要为付款提示。”韩国《商法》第43条指出:“到期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下列情形下,期满前也可行使追索权:(1)全部或部分承兑被拒绝时;(2)在已承兑的付款人破产的情形下,停止付款时,或者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未奏效时;(3)禁止为承兑而提示票据的票据出票人破产时。”
18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9参见李金泽:《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向受益人追偿的若干问题思考》,载北大法律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20参见李金泽:《议付信用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析》,载《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21如Drawn under credit number 1147 against shipment of cotton pieces goods。
22 Aotearoa International Ltd v.Westpac Banking Corp[1984]2 NZLR 34.
23 See John Mo,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2nd ed.,Butterworths 2000,p.397.
②参见姜世波:《议付信用证若干问题探讨》,载《对外经贸实务》2003年第3期。
③参见左晓东:《信用证法律研究与实务》,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71页。
④参见吕源、宋迎春:《探索浅析信用证议付》,载《农村金融研究》2002年第10期。
⑤参见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
⑥参见陈文义:《出口押汇业务中的风险分析与防范》,载《中国外汇管理》2001年第1期。
⑦对“给付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争论十分激烈。See Alan Ward,“The Nature of Negotiatio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2000 Annual Survey of Letter of Credit,Law and Practice,edited by James E.Byrne,Christo-pher S.Byrnes,IIBLP.
⑧参见《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王江雨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⑨英文原文为:The holder must take the instrument for value.
⑩See Bradford Stone,Uniform Commercial Code,5th ed.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191。
11参见吕源、宋迎春:《探索浅析信用证议付》,载《农村金融研究》2002年第10期。
12参见李金泽:《议付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13即银行是质权人,受益人是出质人,如果押汇行在向议付行议付遭拒付时,押汇行的利益就可以通过质押的单据得到保障。
14 See Serguei A.Koudriachov:“The Application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Form of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Business Transactons”,10 Currents Int’l Trade L.J.Summer 2001,pp.40~41.
15参见张林祥著:《信用证法理与实务》,香港万源图书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40页。
16如日本《票据法》第9条第2项规定,无追索权的汇票是无效的,并声明不允许采用无追索权的汇票。但是英国银行所属设在亚洲各国银行的实践,对不可撤销无追索权的信用证的理解是只对出票人无追索权。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凭无追索权信用证作为交付方式,仅要求开单据,而不要求汇票,他们认为单据所列内容已满足了支付的要求。
17如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4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凡因汇票不获承兑而退票的,汇票持有人就享有对出票人及背书人追索的直接权利,而没有必要为付款提示。”韩国《商法》第43条指出:“到期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下列情形下,期满前也可行使追索权:(1)全部或部分承兑被拒绝时;(2)在已承兑的付款人破产的情形下,停止付款时,或者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未奏效时;(3)禁止为承兑而提示票据的票据出票人破产时。”
18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9参见李金泽:《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向受益人追偿的若干问题思考》,载北大法律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20参见李金泽:《议付信用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析》,载《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21如Drawn under credit number 1147 against shipment of cotton pieces goods。
22 Aotearoa International Ltd v.Westpac Banking Corp[1984]2 NZLR 34.
23 See John Mo,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2nd ed.,Butterworths 2000,p.397.
引用本文
徐冬根. 银行信用证议付及其追索权的法学解读[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9(3): 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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