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性价值与中国陪审制的重构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4 年 第 06 卷第 06 期, 页码:65 - 71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本文在研究了陪审制的历史与现状的基本概况的基础上,认为由于陪审制与法律的目的价值相契合,使其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但是缘于这一制度自身存在的法规上和操作上的缺陷,它正处于一个必须被更新以适应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关键阶段。作者针对我国人民陪审制中的一些现实性问题,在以符合法律目的价值而肯定其合理性的前提下,从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与责任以及法官在其中的地位等方面提出个人思路。
[1]陈林林.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J].中外法学,2001,(4).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左卫民,周云帆.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J].法学评论,1995,(3).
①布鲁姆斯坦:《裁决:论陪审团制度》,1968年版,第9页。
②布莱克斯通在其《英国法释义》中将陪审制“视为英国法的荣耀”,认为只要“保障(陪审制)保持神圣不受侵犯,英国的自由就一定会继续存在。”转引自由嵘主编的《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562页。
③⑦⑧参见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9页,第2页,第3页。
④ [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的故事》,中国盲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
⑤⑥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
⑨[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7页。
[法]托维克:《论美国的民主》中译本(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4页。
见邵正洪等:《完善人民陪审制保障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18日。
罗斯柯·庞德:《法律哲学导论》,1954年修订版,第58页。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任职八项要求中,对学历限制为大专以上。笔者以为该限制不妥,因为陪审制所强调的是陪审员的普通人的眼光,无需很高的学历层次。
参见何家弘著:《域外痴醒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左卫民,周云帆.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J].法学评论,1995,(3).
①布鲁姆斯坦:《裁决:论陪审团制度》,1968年版,第9页。
②布莱克斯通在其《英国法释义》中将陪审制“视为英国法的荣耀”,认为只要“保障(陪审制)保持神圣不受侵犯,英国的自由就一定会继续存在。”转引自由嵘主编的《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562页。
③⑦⑧参见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9页,第2页,第3页。
④ [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的故事》,中国盲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
⑤⑥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
⑨[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7页。
[法]托维克:《论美国的民主》中译本(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4页。
见邵正洪等:《完善人民陪审制保障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18日。
罗斯柯·庞德:《法律哲学导论》,1954年修订版,第58页。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任职八项要求中,对学历限制为大专以上。笔者以为该限制不妥,因为陪审制所强调的是陪审员的普通人的眼光,无需很高的学历层次。
参见何家弘著:《域外痴醒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引用本文
曾坚. 法律的目的性价值与中国陪审制的重构[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4, 6(6): 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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