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约谈制度契合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共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具有风险预防、协商沟通和多元共治的功能。以往关于环保约谈的研究主要基于对抗式法律实施范式的视角,缺乏协商式法律实施范式的视角,缺乏对两种范式的利益假设、行为特点、认知能力、归责原则等进行比较。围绕协商型环境法实施范式的内涵和特点,文章系统分析了环保约谈制度面临的参与性失衡、协商性失调和程序性失范等瓶颈,以协商型环境规制的多元参与、公共协商、程序法定等主要原则为指引,构建我国环保约谈的参与性制度、协商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等具体路径。
环保约谈:一种新型环境法实施制度
摘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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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张锋. 环保约谈:一种新型环境法实施制度[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8, 20(4): 14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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