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将网络服务平台设定为机械的移除者,应对恶意通知的能力较低,这严重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电子商务秩序。赋予网络服务平台一定的法律义务不仅能满足现实需求,而且能在法理中找到依据。但这种法律义务无法从《电子商务法》第42条直接解释出来,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即平台过错责任之承担应与注意义务之违反相当。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个案确定,确定时应考虑知识产权类型、通知完整程度、平台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为了达到不同标准的注意义务,也应适当扩张“必要措施”的内涵,引导平台根据注意义务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必要措施”。
论“通知—移除”规则中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摘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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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马忠法, 谢迪扬. 论“通知—移除”规则中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9, 21(6): 12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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