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中的“复制”与“合理使用”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5 年 第 17 卷第 03 期, 页码: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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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3D打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中,议论较多的是相关“复制”与“合理使用”问题。实质上,3D打印是一种制造,其“打印”行为所产生的“产品”不是一般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品”,而是载有知识产权的有形物品,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已有知识产权法中的“复制”、“合理使用”制度不能简单套用于3D打印;当下有人认定的3D打印中的“复制”和“合理使用”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作品使用行为”,已经与特定的“物”联系起来,且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它们是否为侵权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上难以直接找到法律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似乎与这些行为相关,但它们无正当理由适用前项规定。对此,可以基于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之事实,将此种情况视为一种财产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然而,在3D打印普及情形下,为更为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利益,可以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未经许可或无法定原因使用他人作品,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引用本文
马忠法, 陈 潜. 3D打印中的“复制”与“合理使用”[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5, 17(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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