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权之法”与“公正贸易论”——评美国贸易法301条
财经研究 1996 年 第 22 卷第 04 期, 页码:10 - 18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正> 成立于1974年的美国贸易法301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贸易中发生的最重大的历史事件之一。时至今日,贸易法301条经过多次精心修改,又出现了超级301条、特殊301条两个变种,其存在不仅已日益构成对世界贸易的威胁,亦已成为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的不安定因素。 对于美国贸易法301条的问题,国内外均有一些论著做过阐述,本文参考已有的研究成果,亦试对这一重大问题作一探讨。本文的论述分两部分:第一,对战后美国贸易法的演变进行整理,同时对各种301条的内容作一概观;第二,分析301条的本质,并对其理论根据的“公正贸易论”作一剖析。 为简洁起见,包括标题在内,对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301条、超级301条、特殊301条无需区别时,本文统称为“301条”。
关键词
① 1930年制定的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在20年代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影响下,对进口产品设定了空前的高率关税。该关税法诱发了各国的报复关税,由此出现的世界贸易的萎缩成为加剧30年代经济危机的一个原因。1934年,在罗斯福总统倡导下,制定了对1930年关税法进行修正的互惠贸易协定法,该新法虽然仅是在1930年关税法第3部的末尾添加了第350条,但却使旧法的性质为之一变。新法规定,总统3年内在与外国缔结贸易协定时,拥有对现行关税率进行50%的增减的权限(参见朝仓弘教《世界关税史》,日本关税协会,1983年,第382页)。
② 参见吉川元忠《美国的产业战略》,东洋经济新报社,1990年,第179页。
③ ⑤ 参见秋山宪治《美国通商政策与贸易摩擦》,同文馆,1990年,第20页、22页。
④ 参见石川博友《日美摩擦的政治经济学》,钻石社,1986年,第205页。
⑥ 参见Thomas V. Vakerics, David I. Wilson, Kenneth G. Weigel,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Duty, and Other Trade Actions, Practising Law Institute, 1987(贝卡里克斯等著,松下满雄监译〈美国通商法解说〉,社团法、商事法务研究会,1991年,第280~281页)。
⑦ 参见James Bovard, The Fair Trade Fraud, St. Martin's Press Inc. New Youk 1991(波伐德著,佐藤英夫译〈美国搞的是公正贸易吗?--鲜为人知的保护主义的全貌〉日本经济新闻社,1992年,第265页)。
⑧ ⑨ 参见中村治生《贸易与关税》,1993年12月号,第66~67页。
⑩ (18) (20) (26) (28) 引自Jagdish Bhagwati, Hugh T. Patrick, Aggressive Unilateralism: America's 301 Trade Policy and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0. (巴格瓦蒂、帕得里克著,渡边敏译,赛玛尔出版会,1991年,第4页、6页、10页、17页、18页、194页。)
(11) 有关“跨领域报复”问题,请参阅郑海东,《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1期。
(12) 此处的“出口志向”,是指可对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其团体带来利益的、由各种目标明确的行动构成的政府的计划、规划。由此,当事者的企业、产业、集团会在特定的产品种类、产品级别的出口方面,获得强化了的竞争力。
(13) 克林顿总统的这一命令,通常被解释成“恢复”超级301条。准确地说,该命令不是恢复原来的超级301条,而是以总统职权制定一个与超级301条相似的行政手续,并命令贸易代表室加以执行。
(14) 参见《日本经济新闻》,1995年9月29日。
(15) (22) 参见本间忠良《乌拉圭回合改变了世界贸易》,中央经济社,1994年,第27页、30页。
(16) “进口保护主义”与“出口保护主义”这对词是巴格瓦蒂最初使用的。前者是指,在美国的反倾销、报复关税的威胁下,出口国只能扩大所谓“出口自愿限制(VER)”,其结果使美国的与这些进口产品竞争的产业得到保护。后者是指,在贸易法301条的威胁之下,对方不得不采取所谓“进口自愿扩大(VIE)”使美国的出口产业得到保护。
(17) 引自高漱保编著《关贸总协定与乌拉圭回合》,东洋经济新报社,1993年,第258~259页。
(19) 参见伊藤元重、奥野正宽《通商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日本经济新闻社,1991年,第199页。
(21) (29) 参见Jagdish Bhagwati,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at Ris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1(巴格瓦蒂著,佐藤隆三、小川春男译,劲草书房,1993年,第63页,第25~26页)。
(23) 对这3个用语,美国1984年贸易关税法作了以下定义:“不合理的(Unreasonable)”:是指其存在本身并不一定侵害或不尊重美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但在结果上导致了不公正或不公平之现象的出现的行为、政策、习惯。该词的含义中包括了:公正、公平的市场机会的提供、设立企业的机分的提供,及对知识产权的妥善、有效的保护,但不限于此。“不当的(Unjustifible)”:一般地说,对美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的侵害或不尊重的行为、政策、习惯中,包括拒绝提供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设立企业的机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不限于此。“歧视性的(Discriminatory)”:可视为“歧视性的”行为、政策、习惯中,按不同情况可以包括拒绝向美国的产品、服务以及对投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提供。
(24) 引自石黑一宪《企业的多国籍化与法:乌拉圭回合》,综合研究开发机构,1989年,第15页。
(25) 引自Jangdish Bhagwati, Protectionism, MIT Pree, 1988(巴格瓦蒂著,渡边敏译,赛玛尔出版会,1989年,第83页)。
(27) 参见日本通商产业省通商政策局编《不公正贸易报告书(1992年版)》,日本贸易振兴会,1992年,第12页。
(30) 参见日本通商产业省通商政策局编《不公正贸易报告书(1994年版)》,通商产业调查会,1994年,第207页。
② 参见吉川元忠《美国的产业战略》,东洋经济新报社,1990年,第179页。
③ ⑤ 参见秋山宪治《美国通商政策与贸易摩擦》,同文馆,1990年,第20页、22页。
④ 参见石川博友《日美摩擦的政治经济学》,钻石社,1986年,第205页。
⑥ 参见Thomas V. Vakerics, David I. Wilson, Kenneth G. Weigel,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Duty, and Other Trade Actions, Practising Law Institute, 1987(贝卡里克斯等著,松下满雄监译〈美国通商法解说〉,社团法、商事法务研究会,1991年,第280~281页)。
⑦ 参见James Bovard, The Fair Trade Fraud, St. Martin's Press Inc. New Youk 1991(波伐德著,佐藤英夫译〈美国搞的是公正贸易吗?--鲜为人知的保护主义的全貌〉日本经济新闻社,1992年,第265页)。
⑧ ⑨ 参见中村治生《贸易与关税》,1993年12月号,第66~67页。
⑩ (18) (20) (26) (28) 引自Jagdish Bhagwati, Hugh T. Patrick, Aggressive Unilateralism: America's 301 Trade Policy and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0. (巴格瓦蒂、帕得里克著,渡边敏译,赛玛尔出版会,1991年,第4页、6页、10页、17页、18页、194页。)
(11) 有关“跨领域报复”问题,请参阅郑海东,《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1期。
(12) 此处的“出口志向”,是指可对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其团体带来利益的、由各种目标明确的行动构成的政府的计划、规划。由此,当事者的企业、产业、集团会在特定的产品种类、产品级别的出口方面,获得强化了的竞争力。
(13) 克林顿总统的这一命令,通常被解释成“恢复”超级301条。准确地说,该命令不是恢复原来的超级301条,而是以总统职权制定一个与超级301条相似的行政手续,并命令贸易代表室加以执行。
(14) 参见《日本经济新闻》,1995年9月29日。
(15) (22) 参见本间忠良《乌拉圭回合改变了世界贸易》,中央经济社,1994年,第27页、30页。
(16) “进口保护主义”与“出口保护主义”这对词是巴格瓦蒂最初使用的。前者是指,在美国的反倾销、报复关税的威胁下,出口国只能扩大所谓“出口自愿限制(VER)”,其结果使美国的与这些进口产品竞争的产业得到保护。后者是指,在贸易法301条的威胁之下,对方不得不采取所谓“进口自愿扩大(VIE)”使美国的出口产业得到保护。
(17) 引自高漱保编著《关贸总协定与乌拉圭回合》,东洋经济新报社,1993年,第258~259页。
(19) 参见伊藤元重、奥野正宽《通商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日本经济新闻社,1991年,第199页。
(21) (29) 参见Jagdish Bhagwati,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at Ris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1(巴格瓦蒂著,佐藤隆三、小川春男译,劲草书房,1993年,第63页,第25~26页)。
(23) 对这3个用语,美国1984年贸易关税法作了以下定义:“不合理的(Unreasonable)”:是指其存在本身并不一定侵害或不尊重美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但在结果上导致了不公正或不公平之现象的出现的行为、政策、习惯。该词的含义中包括了:公正、公平的市场机会的提供、设立企业的机分的提供,及对知识产权的妥善、有效的保护,但不限于此。“不当的(Unjustifible)”:一般地说,对美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的侵害或不尊重的行为、政策、习惯中,包括拒绝提供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设立企业的机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不限于此。“歧视性的(Discriminatory)”:可视为“歧视性的”行为、政策、习惯中,按不同情况可以包括拒绝向美国的产品、服务以及对投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提供。
(24) 引自石黑一宪《企业的多国籍化与法:乌拉圭回合》,综合研究开发机构,1989年,第15页。
(25) 引自Jangdish Bhagwati, Protectionism, MIT Pree, 1988(巴格瓦蒂著,渡边敏译,赛玛尔出版会,1989年,第83页)。
(27) 参见日本通商产业省通商政策局编《不公正贸易报告书(1992年版)》,日本贸易振兴会,1992年,第12页。
(30) 参见日本通商产业省通商政策局编《不公正贸易报告书(1994年版)》,通商产业调查会,1994年,第207页。
引用本文
郑海东. “强权之法”与“公正贸易论”——评美国贸易法301条[J]. 财经研究, 1996, 22(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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