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事业法人,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主体地位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9 年 第 11 卷第 06 期, 页码:28 - 3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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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以归入我国民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中,由此,实践中对其设立、活动、组织结构、财产性质、利益归属就缺少明确的规范,易产生混乱。扩大现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内涵,构建事业法人的概念,使事业法人能够包容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原事业单位法人,可以有效而简便地解决上述困境。事业法人的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不享有任何国家公权力的可能。其财产不具有"私有"性质、单位所有性质、部门所有性质、集体共有性质;其举办者从中无法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更不得实行"按资分配"。
[1]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2]张玉敏:《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3]任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若干法律问题》,《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4]范高祖、贾辉南、欧文道、官宝龙:《民法概要》,冯文壮译,澳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0页。
[5]李鸥:《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6][7][9]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6、58页。
[8]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143页。
1011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12梅伟、张旭东:《论我国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189页。
13郑国安:《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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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鸥:《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6][7][9]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6、58页。
[8]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143页。
1011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12梅伟、张旭东:《论我国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189页。
13郑国安:《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引用本文
徐澜波, 李丹. 构建事业法人,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主体地位[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9, 11(6): 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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