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贸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制度创新初探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 年 第 16 卷第 03 期, 页码:4 - 11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在政府、市场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中,社会组织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自贸区建设,以市场化、国际化和法治化为其目标和任务。在自贸区的市场化、国际化和法治化进程中,社会组织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政策中,自贸区社会组织建设有诸多障碍。针对这些障碍,自贸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制度创新重点在于:明确自贸区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变革自贸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协调自贸区内与自贸区外的关系;促进自贸区社会组织的多元化。
关键词
①伍俊斌:《公民社会基础理论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
②[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③协商性民主指的是与传统民主所不同的民主,它主张民主应该是讨论型的、商议型的和沟通型的,它应当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于全社会进行的最为有利的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和协商,并以此作为决策的基础。具体内容参阅Habermas,J.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trans,W,Rehg,Cambrige,MA:MIT Press,1996,Rawls,J,The Ideas of Public Revistit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64,No.3,pp.765-807。
①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第75页。
②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第44页。
③郑少华:《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法治新议题》,《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
①张成刚、曾湘泉:《灵活性与稳定性:中国开发区工会组织情况调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45-46页。
②陶传进、王名:《中国民间组织研究报告——以青岛为背景的实证调研及相关政策研究》,载于吴玉章:《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③王天玉:《集体劳动争议的成因差异与分类治理》,《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第148页。
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①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32页。
②暂停执行相关的法律是指《中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事业法》、《外资企业法》的全部和《文物保护法》的部分内容。
①夏国勇:《国外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经验借鉴与启示》,http://www.nmg.cei.gov.cn/tszs/201208/t20120827_79145.html,2014年1月18日访问。
②我国首次使用“枢纽型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的官方文件是2008年9月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根据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暂行办法》(2011年)第2条的规定,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①民政部参考国际社会组织的分类方法,按照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将我国的社会组织分为包括科技与研究、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法律、宗教、工商业服务、农业及农村发展、职业及从业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等共14类。美国则分为25类,日本分为9类,英国分为14类。具体参见王名:《社会组织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②[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③协商性民主指的是与传统民主所不同的民主,它主张民主应该是讨论型的、商议型的和沟通型的,它应当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于全社会进行的最为有利的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和协商,并以此作为决策的基础。具体内容参阅Habermas,J.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trans,W,Rehg,Cambrige,MA:MIT Press,1996,Rawls,J,The Ideas of Public Revistit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64,No.3,pp.765-807。
①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第75页。
②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第44页。
③郑少华:《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法治新议题》,《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
①张成刚、曾湘泉:《灵活性与稳定性:中国开发区工会组织情况调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45-46页。
②陶传进、王名:《中国民间组织研究报告——以青岛为背景的实证调研及相关政策研究》,载于吴玉章:《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③王天玉:《集体劳动争议的成因差异与分类治理》,《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第148页。
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①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32页。
②暂停执行相关的法律是指《中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事业法》、《外资企业法》的全部和《文物保护法》的部分内容。
①夏国勇:《国外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经验借鉴与启示》,http://www.nmg.cei.gov.cn/tszs/201208/t20120827_79145.html,2014年1月18日访问。
②我国首次使用“枢纽型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的官方文件是2008年9月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根据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暂行办法》(2011年)第2条的规定,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①民政部参考国际社会组织的分类方法,按照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将我国的社会组织分为包括科技与研究、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法律、宗教、工商业服务、农业及农村发展、职业及从业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等共14类。美国则分为25类,日本分为9类,英国分为14类。具体参见王名:《社会组织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引用本文
王全兴, 王凤岩. 我国自贸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制度创新初探[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 16(3):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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