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情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以及按份责任囿于违反自己责任、故意与过失侵权无法比较,无法解释“相应责任”形态。此种侵权情形符合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相应责任”应是比例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追偿与分摊上,当责任主体仅为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两个责任主体时,双方在原因力重合部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不重合部分分别承担按份责任。存在多个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责任主体时,数个责任主体在原因力重合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不重合部分由造成全部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单独承担。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就超出其本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可向其他责任主体按比例追偿。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解构——以比例连带责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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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楠, 丁元.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解构——以比例连带责任为中心[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5, 27(4): 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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