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规则为未来证券市场上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豁免,该制度本质上是为了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为预测性信息披露者打上一剂“强心针”。作为一项法律技术,安全港规则的主要作用在于缓解激发证券市场活力与维持证券市场秩序两个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其制度设计需要满足明确性、适当性和灵活性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规则面临制度构建断层、内容过于原则和配套制度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或将阻碍安全港规则预期目标的达成,进而导致“制度空悬”的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在明确安全港规则旨在鼓励预测性信息披露,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底线的基础上,立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借鉴美国安全港规则的制度经验,接续制度断层,厘清安全港规则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和行为类型,适当放宽其适用条件,并强化配套制度支持以促进其应用于司法实践。
预测性信息披露背景下的安全港规则:适用障碍与制度完善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齐萌, 韩晴晴. 预测性信息披露背景下的安全港规则:适用障碍与制度完善[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4, 26(2): 13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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