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金融商品交易增值税规则简单沿用营业税的征收规则,从课税公平的角度看,尚存在征收范围不明确和不周延、金融商品税目定位不准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确定存在争议、免税等税收特别措施规则有待完善、差额计征方式有违增值税核心特征等问题。基于符合我国税制结构安排、征税普遍性原则以及税收利益维护与宏观调控的需要,金融商品交易增值税规则的完善主要包括:基于经营活动课税理论,对金融商品概念进行界定,突出流通性特征;将金融商品在税目上与货物、服务等并列,配合引入界定金融商品在境内销售的差异化规则;以资管产品项目确定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取消个人从事金融商品交易一概免税的待遇,但提高免税额并降低征收率,在个人从事股票交易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免征印花税,并增加公益性的金融商品交易免税待遇,以及对高频交易适用更高的税率;原则上对金融商品交易改为普通计征方式征收增值税。不过,部分增值税规则的完善需要采取渐进的方式。
论我国金融商品交易增值税规则的完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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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武耀. 论我国金融商品交易增值税规则的完善[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3, 25(4): 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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