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集体土地权属的继承及撤销研究
财经研究 2001 年 第 27 卷第 10 期, 页码:43 - 47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集体土地权属的继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遇到的产权变动形式之一。集体土地的继承包括所有权继承、承包权继承和使用权继承 ,三者有本质的区别。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应该也明文规定承认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继承权。土地权属的继承和撤销是对立的统一 ,文章重点对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属的继承和撤销作了设计
①这种权利是集体对其成员的让与,也是作为集体成员的一种体现。
②根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既农民即是所有者的成员,有权享受权利带来的好处;但仅仅只是其中的一员,无法分清自己应得的份额。
③有些地区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形式进行补偿,是一种很好的探索,这是解决新增人口用地的有益探索。
④但这种继承,特别复杂,因为要涉及到产权的分割,在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和所有权不能买卖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是值得研究的。在非农产业经济发达地区,有些集体土地实行股份制,股份可以买卖,这实质上具有所有权买卖的特征。
⑤根据现行情况,凡集体成员的子女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继承者,在一轮土地承包的成员,新一轮承包时其权利就往往被无偿“剥夺”,对于继承者没有补偿。
⑥补偿参照国家征地进行。所不同的是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而不属于国家。
⑦国家正在制定相关政策。
⑧农村的社会福利是与土地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作为集体的成员,其权利不仅仅是土地承包权,还有其他权利,因此,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承包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其成员权。
[1]丁关良,周菊香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0,(11)
[2]江平中国土地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王克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及启示[J]农业现代化研究,1999,(4)
[4]张蔚文,孙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现状及其立法建议[J]中国农村经济,2000,(12)
②根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既农民即是所有者的成员,有权享受权利带来的好处;但仅仅只是其中的一员,无法分清自己应得的份额。
③有些地区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形式进行补偿,是一种很好的探索,这是解决新增人口用地的有益探索。
④但这种继承,特别复杂,因为要涉及到产权的分割,在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和所有权不能买卖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是值得研究的。在非农产业经济发达地区,有些集体土地实行股份制,股份可以买卖,这实质上具有所有权买卖的特征。
⑤根据现行情况,凡集体成员的子女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继承者,在一轮土地承包的成员,新一轮承包时其权利就往往被无偿“剥夺”,对于继承者没有补偿。
⑥补偿参照国家征地进行。所不同的是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而不属于国家。
⑦国家正在制定相关政策。
⑧农村的社会福利是与土地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作为集体的成员,其权利不仅仅是土地承包权,还有其他权利,因此,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承包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其成员权。
[1]丁关良,周菊香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0,(11)
[2]江平中国土地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王克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及启示[J]农业现代化研究,1999,(4)
[4]张蔚文,孙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现状及其立法建议[J]中国农村经济,2000,(12)
引用本文
王克强, 刘红梅, 石忆邵. 关于我国集体土地权属的继承及撤销研究[J]. 财经研究, 2001, 27(10): 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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