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中央、地方分担机制研究——运作原理、负面效应与机制优化
财经研究 2005 年 第 31 卷第 01 期, 页码:91 - 104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文章通过分析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前后地方政府间财税关系不平衡的两种表现形式,说明了现有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只是一个过渡性的临时制度安排,从长期来看它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此在此基础上的机制优化是必需的。文章提出缓解地方政府间财税关系不平衡的三大基本解:发展外贸代理制的市场解,中央计划解和地方政府分散合作解。三个基本解的搭配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地政府间财税关系不平衡可能引发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1]陈雷 我国保税区出口退税程式探析[J]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1)
[2]邓力平,林高星 政府间出口退税管理的博弈分析与制度优化[J] 福建税务,2003,(6)
[3]隆国强 谨防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负面影响[N] 中国经济时报,2003 10 23
[4]石建华 对中央与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看法[J] 税务研究,2003,(12)
[5]王学农 出口退税政策仍需完善[J] 税务研究,2003,(12)
[6]夏杰长等 出口退税新政:机制创新与效应分析[J] 经济研究参考,2004,(46)
[7]杨震 对我国出口退税问题的再研究[J] 税务研究,2003,(12)
[8]郑文敏 关于取消免抵调库政策的思考[J] 税务研究,2003,(8)
[9]中国税务学会《出口退税问题》课题组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现实选择[J] 税务研究,1999,(1)
[10]深圳市国税局《WTO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走向研究课题组》 出口退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 涉外税务,2001,(5)
①这方面的详细信息参考:国发[1997]8号文《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财税[2002]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按照新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201·项税额,抵项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项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②见财政字(1998),242号文《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③进一步的技术性分析请参阅:郑文敏,《关于取消免抵调库政策的思考》,税务研究,2003年第8期。
[2]邓力平,林高星 政府间出口退税管理的博弈分析与制度优化[J] 福建税务,2003,(6)
[3]隆国强 谨防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负面影响[N] 中国经济时报,2003 10 23
[4]石建华 对中央与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看法[J] 税务研究,2003,(12)
[5]王学农 出口退税政策仍需完善[J] 税务研究,2003,(12)
[6]夏杰长等 出口退税新政:机制创新与效应分析[J] 经济研究参考,2004,(46)
[7]杨震 对我国出口退税问题的再研究[J] 税务研究,2003,(12)
[8]郑文敏 关于取消免抵调库政策的思考[J] 税务研究,2003,(8)
[9]中国税务学会《出口退税问题》课题组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现实选择[J] 税务研究,1999,(1)
[10]深圳市国税局《WTO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走向研究课题组》 出口退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 涉外税务,2001,(5)
①这方面的详细信息参考:国发[1997]8号文《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财税[2002]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按照新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201·项税额,抵项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项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②见财政字(1998),242号文《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③进一步的技术性分析请参阅:郑文敏,《关于取消免抵调库政策的思考》,税务研究,2003年第8期。
引用本文
朱波, 范方志, 汤玉刚. 出口退税中央、地方分担机制研究——运作原理、负面效应与机制优化[J]. 财经研究, 2005, 31(1): 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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